■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备受关注。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如何更精准地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1 传递严惩网络暴力犯罪的政策导向
【资料图】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告诉记者,目前网络暴力存在七个方面的特点,即行为方式多样性、行为动机多元性、行为主体分散性、行为后果叠加性、行为环节链条性、行为对象随机性、侵害法益多重性。
陈小彪进一步解释,网络暴力行为主体包括平台、通讯群组以及制造者、传播者、后续信息加工者等各种行为个体,行为主体与被害人之间可能呈现为熟人、陌生人等多种类型关系。网络暴力后果不限于某种直接后果,通常会叠加多重后果,其间也包括一些所谓的“善意”叠加以及被害人一定意义上的“自陷”风险。网络暴力与传统物理暴力不一样,其作用力往往呈现链条化,从最初的制造到传播到叠加(群化)需要经历多环节、去中心,因果流程呈现明显的链式结构。侵害法益不限于名誉权,甚或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尤其是对精神法益存在较为明显的侵害性。
治理网络暴力存在诸多难点。“网络暴力如何成为一个规范概念,如何定义,如何定型化网络暴力的行为构成,是依法打击网络暴力的前提性问题。”陈小彪分析。
由于行为主体的分散化,可能导致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由于行为对象的随机性,可能导致被害人难以确定行为主体,加之网络的匿名性和网络暴力的去中心性和群体化,收集证据变得极为困难,自诉成功率极低。网络暴力往往并不直接作用于肉体,而伤及的是精神,但精神法益是否成为刑法保护法益,以及如何构建精神法益的保护体系,从立法到司法、执法尚存诸多争鸣。
陈小彪认为,征求意见稿充分认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性,并彰显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有利于统一认识,提升公民守护自己人格的信心,提升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网络暴力的底气;将提高网络暴力案件的公诉率,大大破解自诉难题。此外,征求意见稿划清了网络暴力刑事、民事、行政的责任界限,有利于形成刑法、民法、行政法协同治理合力。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看来,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传递了最高司法机关严惩网络暴力犯罪、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政策导向,将对全社会尤其是网上不负责任的攻击性言论起到较好的威慑作用,值得肯定。
2 在破解治理网暴两大难点问题上有突破
一方面,“网暴被害人维护自身权益,取证面临很多问题。征求意见稿部分地解决了取证难题。”劳东燕告诉记者,侮辱罪、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要求作为原告的被害人在提出诉求的同时,必须自己去收集证据,并对相应的事实进行证明。同时,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针对网络暴力,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不过,尽管有前述相应规定,但前述规定并未得到真正落实。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在落实公安机关协助方面有一定的具体举措。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符合公诉程序的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成立要件作了与时俱进的解读: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尤其是,明确了五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劳东燕说,在当前,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动力机制比较大,但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如何认定存在争议。征求意见稿明确五种情形,对于启动公诉程序会有帮助。
在劳东燕看来,明确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以及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要件,是征求意见稿中最为亮眼的两条规定。此外,劳东燕认为,征求意见稿明确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与“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也是亮点。
3 严惩网暴要防止打击面扩大
“要形成实效,尚需进一步提升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暴力治理难题、痛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陈小彪建议,逐渐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类型化和定型化做出探索;明确网络暴力的全链条打击立场,夯实网络治理责任主体的各类法律责任;努力破解、析分网络暴力的因果流程密码,科学建构网络暴力的因果归责模型,尤其是网络暴力致人死伤案件的结果归责规则建构;进一步明晰网络暴力案件的自诉、公诉标准以及自诉、公诉的转化条件,赋予网络暴力被害人的诉讼自决权;探索精神法益的保护路径,明确精神法益的权利属性和需保护性。同时,需注意厘清公权力介入的合理性,力避过度干预。
征求意见稿对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前四种情形都规定了“影响恶劣”的要件。“如何把握影响恶劣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果这类案件媒体不报道或不形成舆论事件是否就不属于影响恶劣,从而不能提起公诉?”劳东燕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五种情形而言,劳东燕分析,第一项是针对特定被害人,要求“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第2、3、4、5项分别是以普通公众为侵犯对象,属于多人、多次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按照目前的规定,针对特定被害人的网暴,造成被害人严重抑郁或失业的,就不一定能够进入公诉程序;即便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但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能也会被认为不适用公诉程序。针对特定被害人的情形,是否应增设其他启动公诉的情形,值得进一步考虑。
在劳东燕看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受制于现行的立法框架。在涉及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情形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是提起公诉的前提。
侮辱罪、诽谤罪原则上按自诉来处理,是基于传统线下社会的现实需要作出的规定。传统线下社会中的侮辱、诽谤行为,通常是发生在熟人圈子,影响范围比较小,会较多地考虑以和为贵,赋予被害人是否决定提起自诉的权利。
网络时代是否已经不具备以往立法的现实条件,不应再维持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的做法值得进一步的思考。
劳东燕认为,网暴的根源是社会性的,如果仍然采取传统上个人导向的维权机制,侵害的发生机制与法律的救济路径之间就会存在错位。
涉及网络暴力,立法上应考虑进行修改,将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犯罪,原则上改为公诉,同时允许将放弃公诉的权利留给被害人,以适应网暴行为的社会发生机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劳东燕告诉记者,网络暴力参与者可能特别多,选择打击哪些人,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会比较大。
在前述四种行为人类型中,什么是“推波助澜者”并不明确,随便调侃可能都会被认为是推波助澜者,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又会带来另外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有犯罪记录,个人、家庭甚至子孙三代都会受到影响。在公众呼吁严厉打击网暴的大背景下,如何节制行使公权力值得思考。
要防止刑法打击面过于扩大的问题。开展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不能解决了一个问题,又引发其他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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