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统一全区生育保险政策
■提高生育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其中,单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提高1500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新增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生育三孩及以上的享158天生育津贴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 罗琦 通讯员 欧韦韦)8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印发,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暂行办法》统一规范了我区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打通了影响全区范围内生育保险待遇跨市域结算的障碍和壁垒,解决不同统筹地区之间政策不统一、待遇易攀比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区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
《暂行办法》首次统一全区生育保险政策,在参保缴费、享受条件、待遇标准、经办管理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各统筹地区可设置两年过渡期,逐步调整至全区统一的缴费比例。
同时,《暂行办法》删除了“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的医疗费用”等条款,在遵守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大前提下,取消了部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条件,提高政策包容性,推动发挥生育保险对支持适度生育的基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功能。
在稳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方面,《暂行办法》对生育医疗费用实施分类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提高生育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其中,单胎顺产和难产的,在原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上分别提高1500元,达到4500元和5500元;对多胞胎顺产和难产的,分别提高1000元,达到5000元和6000元;怀孕未满4月流产的从原800元提高至1000元,满4月流产的从原1500元提高至2000元;输卵管复通术从1500元提高至2000元。
二是新增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调整增加职工门诊产检待遇,即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在提高原限额支付标准的同时,新增门诊产检的费用保障,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
三是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国家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进一步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更好促进妇女公平就业。此外,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是诊治产科等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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